(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監督管理
第三章 核設施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術利用(use)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people)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of)開發與和(and)平利用(use),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适用(use)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領域和(and)管轄的(of)其他(he)海域在(exist)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and)核技術、鈾(钍)礦、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過程中發生(born)的(of)放射性污染的(of)防治活動。
第三條 國(country)家對放射性污染的(of)防治,實行預防爲(for)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one)的(of)方針。
第四條 國(country)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科學研究和(and)技術開發利用(use),推廣先進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
國(country)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國(country)際交流與合作(do)。
第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do)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使公衆了(Got it)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有關情況和(and)科學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污染的(of)行爲(for)提出(out)檢舉和(and)控告。
第七條 在(exist)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do)中作(do)出(out)顯著成績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country)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do)依法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依據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對有關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do)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want)求、國(country)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國(country)務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十條 國(country)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其他(he)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對放射性污染實施監測管理。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國(country)務院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钍)礦開發利用(use)中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同級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内核技術利用(use)、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中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people)員進行現場檢查時(hour),應當出(out)示證件。被檢查的(of)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want)的(of)資料。監督檢查人(people)員應當爲(for)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and)業務秘密。對涉及國(country)家秘密的(of)單位和(and)部位進行檢查時(hour),應當遵守國(country)家有關保守國(country)家秘密的(of)規定,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use)單位、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單位,負責本單位放射性污染的(of)防治,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的(of)監督管理,并依法對其造成的(of)放射性污染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use)單位、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單位,必須采取安全與防護措施,預防發生(born)可能導緻放射性污染的(of)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use)單位、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單位,應當對其工作(do)人(people)員進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訓,采取有效的(of)防護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專業人(people)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do)的(of)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運輸放射性物質和(and)含放射源的(of)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放射性物質和(and)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of)放射性标識和(and)中文警示說明。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and)射線裝置的(of)場所,以(by)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and)含放射源的(of)射線裝置的(of)工具,應當設置明顯的(of)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條 含有放射性物質的(of)産品,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的(of),不(No)得出(out)廠和(and)銷售。
使用(use)伴生(born)放射性礦渣和(and)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of)石材做建築和(and)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準。
第三章 核設施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exist)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No)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在(exist)進行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前,必須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of)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and)辦理裝料、退役等審批手續。
核設施營運單位領取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後,方可進行相應的(of)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
第二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exist)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and)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No)得頒發許可證和(and)辦理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one)條 與核設施相配套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使用(use)。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驗收;驗收合格的(of),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
第二十二條 進口核設施,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沒有相應的(of)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的(of),采用(use)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of)國(country)外有關标準。
第二十三條 核動力廠等重要(want)核設施外圍地(land)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of)劃定和(and)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of)放射性核素的(of)種類、濃度以(by)及核設施流出(out)物中的(of)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want)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want)對其他(he)核設施的(of)流出(out)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of)建設、運行和(and)維護費用(use)由财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do),并接受公安部門的(of)監督指導。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核設施的(of)規模和(and)性質制定核事故場内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
出(out)現核事故應急狀态時(hour),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of)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設施主管部門和(and)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born)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by)及其他(he)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國(country)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
核設施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born)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by)及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本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of)職責依法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do)。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解放軍和(and)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of)有關規定在(exist)核事故應急中實施有效的(of)支援。
第二十七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設施退役計劃。
核設施的(of)退役費用(use)和(and)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use)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born)産成本。核設施的(of)退役費用(use)和(and)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use)的(of)提取和(and)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設施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 核技術利用(use)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 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放射性同位素和(and)射線裝置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of)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and)射線裝置的(of)單位以(by)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of)儀表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of)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放射性同位素和(and)加速器、中子發生(born)器以(by)及含放射源的(of)射線裝置的(of)單位,應當在(exist)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No)得頒發許可證。
國(country)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do)場所的(of)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使用(use)。
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驗收;驗收合格的(of),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
第三十一(one)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No)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one)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of)防火、防盜、防射線洩漏的(of)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people)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use)、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hour),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arrive)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 生(born)産、使用(use)放射性同位素和(and)射線裝置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對其産生(born)的(of)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born)産放射源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回收和(and)利用(use)廢舊放射源;使用(use)放射源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将廢舊放射源交回生(born)産放射源的(of)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of)單位。
第三十三條 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貯存放射源的(of)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people)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want)的(of)事故應急措施。發生(born)放射源丢失、被盜和(and)放射性污染事故時(hour),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arrive)放射源丢失、被盜和(and)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報告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of)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land)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及時(hour)将有關情況告知公衆,并做好事故的(of)調查、處理工作(do)。
第五章 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開發利用(use)或者關閉鈾(钍)礦的(of)單位,應當在(exist)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開發利用(use)伴生(born)放射性礦的(of)單位,應當在(exist)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與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建設項目相配套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設計、同時(hour)施工、同時(hour)投入使用(use)。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hour)驗收;驗收合格的(of),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
第三十六條 鈾(钍)礦開發利用(use)單位應當對鈾(钍)礦的(of)流出(out)物和(and)周圍的(of)環境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 對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過程中産生(born)的(of)尾礦,應當建造尾礦庫進行貯存、處置;建造的(of)尾礦庫應當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要(want)求。
第三十八條 鈾(钍)礦開發利用(use)單位應當制定鈾(钍)礦退役計劃。鈾礦退役費用(use)由國(country)家财政預算安排。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三十九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use)單位、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開發利用(use)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and)利用(use)原材料,采用(use)先進的(of)生(born)産工藝和(and)設備,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of)産生(born)量。
第四十條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
第四十一(one)條 産生(born)放射性廢氣、廢液的(of)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的(of)放射性廢氣、廢液,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of)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報告排放計量結果。
第四十二條 産生(born)放射性廢液的(of)單位,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的(of)要(want)求,對不(No)得向環境排放的(of)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産生(born)放射性廢液的(of)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country)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準的(of)放射性廢液,必須采用(use)符合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of)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use)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country)家禁止的(of)其他(he)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四十三條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exist)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區域實行近地(land)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of)深地(land)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exist)内河水域和(and)海洋上(superior)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land)質條件和(and)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of)需要(want),在(exist)環境影響評價的(of)基礎上(superior)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實施。
有關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of)建設用(use)地(land),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of)處置。
第四十五條 産生(born)放射性固體廢物的(of)單位,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對其産生(born)的(of)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use)。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use)收取和(and)使用(use)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 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of)單位,必須經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No)按照許可的(of)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and)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of)活動。
禁止将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of)單位貯存和(and)處置。
第四十七條 禁止将放射性廢物和(and)被放射性污染的(of)物品輸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或者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轉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people)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use)職務上(superior)的(of)便利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謀取其他(he)利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對不(No)符合法定條件的(of)單位頒發許可證和(and)辦理批準文件的(of);
(二)不(No)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of);
(三)發現違法行爲(for)不(No)予查處的(of)。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二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不(No)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of);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hour)不(No)如實反映情況和(and)提供必要(want)資料的(of)。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born)産和(and)使用(use)等活動的(of),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of)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複原狀,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一(one)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born)産或者使用(use)的(of),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of)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批準,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of)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of),由國(country)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and)射線裝置以(by)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of)儀表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of),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十萬元的(of),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改正,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No)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of)要(want)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钍)礦和(and)伴生(born)放射性礦的(of)尾礦的(of);
(二)向環境排放不(No)得排放的(of)放射性廢氣、廢液的(of);
(三)不(No)按照規定的(of)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use)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country)家禁止的(of)其他(he)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of);
(四)不(No)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No)得向環境排放的(of)放射性廢液的(of);
(五)将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of)單位貯存和(and)處置的(of)。
有前款第(一(one))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爲(for)之一(one)的(of),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爲(for)的(of),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并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不(No)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标識、标志、中文警示說明的(of);
(二)不(No)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and)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of);
(三)不(No)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丢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of)。
第五十六條 産生(born)放射性固體廢物的(of)單位,不(No)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對其産生(born)的(of)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of),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of)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指定有處置能力的(of)單位代爲(for)處置,所需費用(use)由産生(born)放射性固體廢物的(of)單位承擔,可以(by)并處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産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of),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superior)五倍以(by)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No)足十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and)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of);
(二)不(No)按照許可的(of)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and)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of)。
第五十八條 向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輸入放射性廢物和(and)被放射性污染的(of)物品,或者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轉移放射性廢物和(and)被放射性污染的(of)物品的(of),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和(and)被放射性污染的(of)物品,并處五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一(one)百萬元以(by)下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he)人(people)損害的(of),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軍用(use)設施、裝備的(of)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國(country)務院和(and)軍隊的(of)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of)原則和(and)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of)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one)條 勞動者在(exist)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物質造成的(of)職業病的(of)防治,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職業病防治法》的(of)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法中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一(one))放射性污染,是(yes)指由于(At)人(people)類活動造成物料、人(people)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内部出(out)現超過國(country)家标準的(of)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核設施,是(yes)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and)其他(he)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born)産、加工、貯存和(and)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of)處理和(and)處置設施等。
(三)核技術利用(use),是(yes)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and)射線裝置在(exist)醫療、工業、農業、地(land)質調查、科學研究和(and)教學等領域中的(of)使用(use)。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yes)指某種發生(born)放射性衰變的(of)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No)同的(of)核素。
(五)放射源,是(yes)指除研究堆和(and)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of)材料以(by)外,永久密封在(exist)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态的(of)放射性材料。
(六)射線裝置,是(yes)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born)器以(by)及含放射源的(of)裝置。
(七)伴生(born)放射性礦,是(yes)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of)非鈾礦(如稀土礦和(and)磷酸鹽礦等)。
(八)放射性廢物,是(yes)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big)于(At)國(country)家确定的(of)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No)再使用(use)的(of)廢棄物。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微信公衆号
微信公衆号
支付寶生(born)活号
支付寶生(born)活号
健康武漢
app
健康武漢app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