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通過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 會議修訂;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 七次會議《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産 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of)決定》修訂;根據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屆 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of)《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 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的(of)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準
第四章 食品生(born)産經營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二節 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标簽、說明書和(and)廣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out) 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and)生(born)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one))食品生(born)産和(and)加工 (以(by)下稱食品生(born)産),食品銷售和(and)餐飲服務 (以(by)下稱食品 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of)生(born)産經營;
(三)用(use)于(At)食品的(of)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and)用(use)于(At)食品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 設備 (以(by)下稱食品相關産品)的(of)生(born)産經營;
(四)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使用(use)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食品的(of)貯存和(and)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of)安全管理。
供食用(use)的(of)源于(At)農業的(of)初級産品 (以(by)下稱食用(use)農産品)的(of)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 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of)規定。但是(yes),食用(use)農産品的(of)市場銷售、有關 質量安全标準的(of)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of)公布和(and)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do)出(out)規定的(of),應 當遵守本法的(of)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do)實行預防爲(for)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 學、嚴格的(of)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對其生(born)産經營食品的(of)安全負責。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and)食品安全标準從事生(born)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and)公衆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對食品生(born)産經營活 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and)風險評估,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 國(country)務院其他(he)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規定的(of)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do)。
第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負責,統 一(one)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以(by)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應對工作(do),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do)機制和(and)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依照本法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确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的(of)職責。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本行政區 域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
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在(exist)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out)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負 責對下一(one)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 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工作(do)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将食品安全工作(do)納入本級國(country)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 規劃,将食品安全工作(do)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财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建設,爲(for)食品安全工作(do)提供保障。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 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and)獎懲機 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and)督促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依法生(born)産經營, 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and)其他(he)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of)行爲(for),依 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of)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 社會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by)及 食品安全标準和(and)知識的(of)普及工作(do),倡導健康的(of)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 識和(and)自我(I)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by)及食品安全标準和(and)知識的(of)公益宣傳,并 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for)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of)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鼓勵和(and)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of)基礎研究、應用(use)研究,鼓勵和(and) 支持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爲(for)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use)先進技術和(and)先進管理規範。
國(country)家對農藥的(of)使用(use)實行嚴格的(of)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 動替代産品的(of)研發和(and)應用(use),鼓勵使用(use)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爲(for),依法向有關部門了(Got it)解 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do)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exist)食品安全工作(do)中做出(out)突出(out)貢獻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 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and)評估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by)及食品 中的(of)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國(country)家食品 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 當立即核實并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of)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以(by)及醫療機構報告的(of)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會同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爲(for)必要(want)的(of),及時(hour)調整國(country)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 根據國(country)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of)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 政區域的(of)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do)的(of)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計劃和(and)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do),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 監測計劃和(and)監測方案的(of)要(want)求報送監測數據和(and)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do)人(people)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use)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born)産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use)。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exist)食品安全隐患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 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及時(hour)将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 告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 織開展進一(one)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country)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use)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 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by)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生(born)物 性、化學性和(and)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do),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 營養、生(born)物、環境等方面的(of)專家組成的(of)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 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and)飼料添加劑等的(of)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of)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No)得向生(born)産經營者收取費用(use),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 費用(use)。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one))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arrive)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 品可能存在(exist)安全隐患的(of);
(二)爲(for)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want)進行風險評估的(of);
(三)爲(for)确定監督管理的(of)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want)進行風險評估的(of);
(四)發現新的(of)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of);
(五)需要(want)判斷某一(one)因素是(yes)否構成食品安全隐患的(of);
(六)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認爲(for)需要(want)進行風險評估的(of)其他(he)情形。
第十九條 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exist)監督管理工作(do)中發現需 要(want)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出(out)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的(of)建議,并提供風險來(Come)源、相關檢驗數據和(and)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At)本法第十八 條規定情形的(of),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及時(hour)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country)務 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hour)相互通報食品、 食用(use)農産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hour)相互通報食品、食用(use)農産品安全風險評 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one)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yes)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标準和(and)實施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的(of)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out)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不(No)安全結論的(of),國(country) 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 止食用(use)或者使用(use),并采取相應措施,确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停 止生(born)産經營;需要(want)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 當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 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 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of)食品,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應當及時(hour)提出(out)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食品安 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hour)、公開的(of)原則, 組織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by) 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and)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 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以(by)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爲(for)宗旨,做到(arrive)科學合 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标準是(yes)強制執行的(of)标準。除食品安全标準外,不(No)得制定其 他(he)食品強制性标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of)緻病性微生(born)物,農藥殘留、獸藥殘 留、生(born)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by)及其他(he)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物質的(of)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of)品種、使用(use)範圍、用(use)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and)其他(he)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輔食品的(of)營養成分要(want)求;
(四)對與衛生(born)、營養等食品安全要(want)求有關的(of)标簽、标志、說明書的(of)要(want)求;
(五)食品生(born)産經營過程的(of)衛生(born)要(want)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of)質量要(want)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of)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he)需要(want)制定爲(for)食品安全标準的(of)内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國(country)務院标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country)家标準編号。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of)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 門、 國(country)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of)檢驗規程由國(country)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 慮食用(use)農産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of)國(country)際标準和(and)國(country)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結果,并将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消費 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of)意見。
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組織的(of)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審評委 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born)物、 環境等方面的(of)專家以(by)及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of)代表組成, 對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草案的(of)科學性和(and)實用(use)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land)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可以(by)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land)方标準,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 門備案。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制定後,該地(land)方标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country)家鼓勵食品生(born)産企業制定嚴于(At)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地(land)方标準的(of)企業标準,在(exist)本企業适用(use),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one)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在(exist)其網站上(superior)公布制定和(and)備案 的(of)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地(land)方标準和(and)企業标準,供公衆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标準執行過程中的(of)問題,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及時(hour)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别對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和(and)地(land)方标準的(of)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 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hour)修訂食品安全标準。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标準執行 中存在(exist)的(of)問題進行收集、彙總,并及時(hour)向同級衛生(born)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标準在(exist)執行中存在(exist)問題的(of),應當立 即向衛生(born)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born)産經營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并符合下列要(want)求:
(一(one))具有與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of)食品原料處理和(and)食品加工、包 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by)及其他(he)污染源保 持規定的(of)距離;
(二)具有與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of)生(born)産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 應的(of)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 洗滌以(by)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and)廢棄物的(of)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of)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people)員、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和(and)保證食品 安全的(of)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of)設備布局和(and)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 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No)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and)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of)容器,使用(use)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 用(use)具用(use)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and)裝卸食品的(of)容器、工具和(and)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of)溫度、濕度等特殊要(want)求,不(No)得将食品 與有毒、有害物品一(one)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of)食品應當使用(use)無毒、清潔的(of)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and)容器;
(八)食品生(born)産經營人(people)員應當保持個(indivual)人(people)衛生(born),生(born)産經營食品時(hour),應當将手洗淨, 穿戴清潔的(of)工作(do)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of)直接入口食品時(hour),應當使用(use)無毒、清潔 的(of)容器、售貨工具和(and)設備;
(九)用(use)水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生(born)活飲用(use)水衛生(born)标準;
(十)使用(use)的(of)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people)體安全、無害;
(十一(one))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要(want)求。
非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and)裝卸的(of),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of)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born)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一(one))用(use)非食品原料生(born)産的(of)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by)外的(of)化學物質和(and)其他(he)可能 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物質的(of)食品,或者用(use)回收食品作(do)爲(for)原料生(born)産的(of)食品;
(二)緻病性微生(born)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born)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by)及 其他(he)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 相關産品;
(三)用(use)超過保質期的(of)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use)食品添加劑的(of)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專供嬰幼兒和(and)其他(he)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born)蟲、污穢不(No)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 官性狀異常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No)明的(of)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No)合格的(of)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No)合格 的(of)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标注虛假生(born)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one))無标簽的(of)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country)家爲(for)防病等特殊需要(want)明令禁止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
(十三)其他(he)不(No)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 關産品。
第三十五條 國(country)家對食品生(born)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born)産、食品銷售、餐 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yes),銷售食用(use)農産品和(and)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of),不(No) 需要(want)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of),應當報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許 可法》的(of)規定,審核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四項規定要(want) 求的(of)相關資料,必要(want)時(hour)對申請人(people)的(of)生(born)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 的(of),準予許可;對不(No)符合規定條件的(of),不(No)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born)産加工小作(do)坊和(and)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應當符 合本法規定的(of)與其生(born)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适應的(of)食品安全要(want)求,保證所生(born)産經營 的(of)食品衛生(born)、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born)産加工小作(do)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 加強服務和(and)統一(one)規劃,改善其生(born)産經營環境,鼓勵和(and)支持其改進生(born)産經營條件, 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exist)指定的(of)臨時(hour)經營區域、時(hour)段經 營。
食品生(born)産加工小作(do)坊和(and)食品攤販等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use)新的(of)食品原料生(born)産食品,或者生(born)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 關産品新品種,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産品的(of)安全性評估材料。國(country) 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want) 求的(of),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No)符合食品安全要(want)求的(of),不(No)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中不(No)得添加藥品,但是(yes)可以(by)添加按照傳統既是(yes)食品 又是(yes)中藥材的(of)物質。按照傳統既是(yes)食品又是(yes)中藥材的(of)物質目錄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 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country)家對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應當 具有與所生(born)産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适應的(of)場所、生(born)産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people)員 和(and)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of)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許 可。
生(born)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and)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exist)技術上(superior)确有必要(want)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 可列入允許使用(use)的(of)範圍;有關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want)性和(and)食品安全 風險評估結果及時(hour)修訂。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使用(use)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one)條 生(born)産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and)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對直 接接觸食品的(of)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of)食品相關産品,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工業産品 生(born)産許可證管理的(of)規定實施生(born)産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 關産品生(born)産活動的(of)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country)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of)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國(country)家鼓勵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采用(use)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born)産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 全追溯體系。
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 程追溯協作(do)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born)産和(and)連鎖經營、
配送。
國(country)家鼓勵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 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do),依法從事生(born)産經營活動。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of)食 品安全工作(do)全面負責。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加強對其培訓和(and)考核。經考核不(No) 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of),不(No)得上(superior)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 全管理人(people)員随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No)得收取費 用(use)。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people)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country)務 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規定的(of)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of) 工作(do)。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do)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人(people)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 康證明後方可上(superior)崗工作(do)。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want)求,保證所生(born)産的(of)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一(one))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born)産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born)産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out)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and)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 進行檢查評價。生(born)産經營條件發生(born)變化,不(No)再符合食品安全要(want)求的(of),食品生(born)産經 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潛在(exist)風險的(of),應當立即停止食 品生(born)産經營活動,并向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country)家鼓勵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born)産規範要(want)求,實施危害分析 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born)産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認 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No)再符合認證要(want)求的(of)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 及時(hour)向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 實施跟蹤調查不(No)得收取費用(use)。
第四十九條 食用(use)農産品生(born)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标準和(and)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使用(use)農 藥、肥料、獸藥、飼料和(and)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use)安 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of)規定,不(No)得使用(use)國(country)家明令禁止的(of)農業投入品。禁止将劇毒、 高毒農藥用(use)于(At)蔬菜、瓜果、茶葉和(and)中草藥材等國(country)家規定的(of)農作(do)物。
食用(use)農産品的(of)生(born)産企業和(and)農民專業合作(do)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use)記錄 制度。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use)的(of)監督管理和(and)指導, 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use)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born)産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查驗供 貨者的(of)許可證和(and)産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of)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 安全标準進行檢驗;不(No)得采購或者使用(use)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 或者生(born)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by)及供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 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産品保質期滿後六個(indivual)月;沒有明确 保質期的(of),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二年。
第五十一(one)條 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out)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out)廠食品的(of)檢 驗合格證和(and)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産批 号、保質期、檢驗合格證号、銷售日期以(by)及購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of)生(born)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标 準對所生(born)産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out)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of)許可證和(and)食品出(out)廠檢驗合 格證或者其他(he)合格證明 (以(by)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of)名稱、規格、數 量、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by)及供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的(of)規定。
實行統一(one)配送經營方式的(of)食品經營企業,可以(by)由企業總部統一(one)查驗供貨者的(of)許可 證和(and)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of)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of) 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産批号、保質期、銷售日期以(by)及購貨者名稱、 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 五十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of)要(want)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 食品,及時(hour)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of)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exist)貯存位置标明食品的(of)名稱、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産 批号、保質期、生(born)産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want)求,不(No)得采購不(No)符合食 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 來(Come)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exist)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of)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 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of),不(No)得加工或者使用(use)。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 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want)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No)得使用(use)未經清洗消 毒的(of)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of),應當委托符合本 法規定條件的(of)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land)等集中用(use)餐單位的(of)食堂應當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and)食品安全标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of),應當從取得食品生(born)産 經營許可的(of)企業訂購,并按照要(want)求對訂購的(of)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 守法律、法規和(and)食品安全标準, 當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land)等集中用(use)餐單位的(of)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use)餐單位的(of)食品安全教育和(and)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hour)消除食品安全 隐患。
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of)作(do)業場所、清洗消毒 設備或者設施,用(use)水和(and)使用(use)的(of)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和(and) 其他(he)國(country)家标準、衛生(born)規範。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後 方可出(out)廠,并應當随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後的(of)餐具、飲具應當在(exist)獨立包裝上(superior)标 注單位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by)及使用(use)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out)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out) 廠産品的(of)檢驗合格證和(and)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 産 日期或者生(born)産批号、保質期、檢驗合格證号、銷售日期以(by)及購貨者名稱、地(land)址、 聯系方式等相關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of)許可證和(and) 産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 産批号、保質期、進貨日期以(by)及供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 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六十一(one)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of)開辦者、櫃台出(out)租者和(and)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 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of)許可證,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and)條 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exist)地(land)縣 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 登記,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of),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for)的(of),應 當及時(hour)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 法行爲(for)的(of),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country)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born)産者發現其生(born)産的(of)食品不(No)符合食品 安全标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應當立即停止生(born)産,召回已經上(superior) 市銷售的(of)食品,通知相關生(born)産經營者和(and)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and)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of)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of),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 生(born)産經營者和(and)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and)通知情況。食品生(born)産者認爲(for)應當召回的(of), 應當立即召回。由于(At)食品經營者的(of)原因造成其經營的(of)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of),食 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of)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yes),對因标簽、标志或者說明書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而被召回的(of)食品, 食品生(born)産者在(exist)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of)情況下可以(by)繼續銷售;銷售時(hour)應 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将食品召回和(and)處理情況向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want)對召回的(of)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of),應當提前報告時(hour) 間、地(land)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的(of),可以(by)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use)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and)檢驗人(people)員或者委托符合 本法規定的(of)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of)食用(use)農産品進行抽樣檢驗; 發現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應當要(want)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use)農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use)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 錄食用(use)農産品的(of)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by)及供貨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不(No)得少于(At)六個(indivual)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of)食用(use)農産品在(exist)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use)保鮮 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and)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 準。
第三節 标簽、說明書和(and)廣告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of)包裝上(superior)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下列事項:
(一(one))名稱、規格、淨含量、生(born)産 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born)産者的(of)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産品标準代号;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use)的(of)食品添加劑在(exist)國(country)家标準中的(of)通用(use)名稱;
(八)生(born)産許可證編号;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規定應當标明的(of)其他(he)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and)其他(he)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輔食品,其标簽還應當标明主要(want)營養成分及其含 量。
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exist)散裝食品的(of)容器、外包裝上(superior)标明 食品的(of)名稱、生(born)産日期或者生(born)産批号、保質期以(by)及生(born)産經營者名稱、地(land)址、聯系 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條 生(born)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标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标簽、說明書和(and)包裝。标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of)事項,以(by)及食品添加 劑的(of)使用(use)範圍、用(use)量、使用(use)方法,并在(exist)标簽上(superior)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一(one)條 食品和(and)食品添加劑的(of)标簽、說明書,不(No)得含有虛假内容,不(No)得涉及 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born)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of)标簽、說明書的(of)内容負責。
食品和(and)食品添加劑的(of)标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born)産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 當顯著标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and)食品添加劑與其标簽、說明書的(of)内容不(No)符的(of),不(No)得上(superior)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标簽标示的(of)警示标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 事項的(of)要(want)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of)内容應當真實合法,不(No)得含有虛假内容,不(No)得涉及疾病 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内容的(of)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以(by)及食品檢驗機構、食 品行業協會不(No)得以(by)廣告或者其他(he)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No)得以(by)收取 費用(use)或者其他(he)牟取利益的(of)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 國(country)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和(and)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No)得對人(people)體産生(born)急性、 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and)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of)保健功能目錄,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 國(country)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use)量及其對應的(of)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 目錄的(of)原料隻能用(use)于(At)保健食品生(born)産,不(No)得用(use)于(At)其他(he)食品生(born)産。
第七十六條 使用(use)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by)外原料的(of)保健食品和(and)首次進口的(of)保健食 品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yes),首次進口的(of)保健食品中屬于(At) 補充維生(born)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of),應當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he)保健食品應當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of)保健食品應當是(yes)出(out) 口國(country) (地(land)區)主管部門準許上(superior)市銷售的(of)産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of)保健食品,注冊時(hour)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of)研發報告、 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安全性和(and)保健功能評價、标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 和(and)功能聲稱要(want)求的(of),準予注冊;對不(No)符合要(want)求的(of),不(No)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對 使用(use)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by)外原料的(of)保健食品作(do)出(out)準予注冊決定的(of),應當及時(hour)将該 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of)保健食品,備案時(hour)應當提交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标簽、說明書 以(by)及表明産品安全性和(and)保健功能的(of)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of)标簽、說明書不(No)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内容應當 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of)内容相一(one)緻,載明适宜人(people)群、不(No)适宜人(people)群、功效成分或 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No)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of)功能和(and)成 分應當與标簽、說明書相一(one)緻。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外,還應當 聲明“本品不(No)能代替藥物”;其内容應當經生(born)産企業所在(exist)地(land)省、 自治區、直轄市 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hour)更新已經批準的(of)保 健食品廣告目錄以(by)及批準的(of)廣告内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 冊時(hour),應當提交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标簽、說明書以(by)及表明産品安全性、營養 充足性和(and)特殊醫學用(use)途臨床效果的(of)材料。
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廣告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和(and)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關于(At)藥品廣告管理的(of)規定。
第八十一(one)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arrive)成品出(out)廠的(of)全過 程質量控制,對出(out)廠的(of)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born)産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use)的(of)生(born)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 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和(and)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保證嬰幼兒生(born)長發育所需的(of)營養成 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産品配方及标簽等事項 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of)産品配方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hour), 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and)其他(he)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of)材料。
不(No)得以(by)分裝方式生(born)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one)企業不(No)得用(use)同一(one)配方生(born)産不(No)同品牌的(of) 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of)注冊人(people)或者 備案人(people)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of)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hour)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of)保健食 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of) 企業商業秘密予以(by)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born)産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 備案的(of)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等技術要(want)求組織生(born)産。
第八十三條 生(born)産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and)其他(he)專 供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輔食品的(of)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born)産規範的(of)要(want)求建立與所生(born)産食品 相适應的(of)生(born)産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of)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 行,并向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認證認可的(of)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 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yes),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of)資質認定條件和(and)檢驗規範, 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 定。符合本法規定的(of)食品檢驗機構出(out)具的(of)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of)檢驗人(people)獨立進行。
檢驗人(people)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準和(and)檢驗規範對食品 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out)具的(of)檢驗數據和(and)結論客觀、公正, 不(No)得出(out)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people)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 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people)的(of)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and)檢驗人(people)對出(out) 具的(of)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 者不(No)定期的(of)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No)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 應當購買抽取的(of)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of)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 費用(use);不(No)得向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and)其他(he)費用(use)。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of)檢驗結論有異議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可以(by)自 收到(arrive)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實施抽樣檢驗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其上(superior)一(one)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out)複檢申請,由受理複檢申請的(of)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在(exist)公布的(of)複檢機構名錄中随機确定複檢機構進行複檢。複檢機構出(out)具 的(of)複檢結論爲(for)最終檢驗結論。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No)得爲(for)同一(one)機構。複檢機構名 錄由國(country)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 共同公布。
采用(use)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use)農産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people)對檢測結果 有異議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檢測結果時(hour)起四小時(hour)内申請複檢。複檢不(No)得采用(use)快速檢測 方法。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born)産企業可以(by)自行對所生(born)産的(of)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by)委托符合 本法規定的(of)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and)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want)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 驗的(of),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of)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of)檢驗,适用(use)本法有關食品檢驗的(of)規定。
第九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out)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我(I)國(country)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
進口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out)口商品檢驗相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of)要(want)求随附合格證明 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 口尚無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食品,由境外出(out)口商、境外生(born)産企業 或者其委托的(of)進口商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of)相關國(country)家 (地(land)區)标準 或者國(country)際标準。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對相關标準進行審查,認爲(for)符合食品安全要(want) 求的(of),決定暫予适用(use),并及時(hour)制定相應的(of)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進口利用(use)新的(of)食品 原料生(born)産的(of)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 三十七條的(of)規定辦理。
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要(want)求,對前款規定的(of)食品、食品 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out)口商、境外生(born)産企業應當保證向我(I)國(country)出(out)口的(of)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産品符合本法以(by)及我(I)國(country)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和(and)食品安全 國(country)家标準的(of)要(want)求,并對标簽、說明書的(of)内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out)口商、境外生(born)産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of)内容; 審核不(No)合格的(of),不(No)得進 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No)符合我(I)國(country)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 的(of),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 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of)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born)的(of)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I)國(country)境内造成影響,或者在(exist)進口食 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of),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 疫部門應當及時(hour)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 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arrive)通報的(of)部門應當及時(hour)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國(country)内市場上(superior)銷售的(of)進口食品、食品添 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exist)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of),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應當及時(hour)向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hour) 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I)國(country)境内出(out)口食品的(of)境外出(out)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of)進口商 應當向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I)國(country)境内出(out)口食品的(of)境外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經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of)境外食品生(born)産企業提供虛假材 料,或者因其自身的(of)原因緻使進口食品發生(born)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的(of),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 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of)境外出(out)口商、代理商、進口商 和(and)已經注冊的(of)境外食品生(born)産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of)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 書的(of),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by)及我(I)國(country)其他(he)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of)規定和(and)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要(want)求,并載明食品的(of)原産地(land)以(by)及境内代理 商的(of)名稱、地(land)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 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 說明書不(No)符合本條規定的(of),不(No)得進 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and)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of)名稱、規格、數量、生(born)産日期、生(born)産或者進口批号、保質期、 境外出(out)口商和(and)購貨者名稱、地(land)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and)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out) 口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保證其出(out)口食品符合進 口國(country) (地(land)區)的(of)标準 或者合同要(want)求。
出(out) 口食品生(born)産企業和(and)出(out)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備案。
第一(one)百條 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彙總下列進出(out)口食品安全信息, 并及時(hour)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and)企業:
(一(one))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out)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of)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and)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of)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country)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of)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he)食品安全信息,以(by)及 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of)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he)食品安全信息。 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out)口食品的(of)進口商、出(out) 口商和(and)出(out)口食品生(born)産企 業實施信用(use)管理,建立信用(use)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No)良記錄的(of)進口商、 出(out) 口商和(and)出(out)口食品生(born)産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out)口食品的(of)檢驗檢疫。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國(country)家出(out)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by)對向我(I)國(country)境内出(out)口食品的(of)國(country)家(地(land) 區)的(of)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and)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and)審查,并根據評估和(and)審查結 果,确定相應檢驗檢疫要(want)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one)百零二條 國(country)務院組織制定國(country)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of)規定和(and)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的(of)食品安 全事故應急預案以(by)及本行政區域的(of)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of)食品安全事故應 急預案,并報上(superior)一(one)級人(people)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 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do)出(out)規定。
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 全防範措施的(of)落實情況,及時(hour)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one)百零三條 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的(of)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big)。事 故單位和(and)接收病人(people)進行治療的(of)單位應當及時(hour)向事故發生(born)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農業行政等部門在(exist)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 到(arrive)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接到(arrive)報告的(of)縣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 急預案的(of)規定向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 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of)規定上(superior)報。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隐瞞、謊報、緩報,不(No)得隐匿、僞造、毀滅 有關證據。
第一(one)百零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of)病人(people)屬于(At)食源性疾病病人(people)或者疑似病人(people) 的(of),應當按照規定及時(hour)将相關信息向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報告。縣 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認爲(for)與食品安全有關的(of),應當及時(hour)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在(exist)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he)突發公共衛生(born)事件 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of)信息,應當及時(hour)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one)百零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arrive)食品安全事故的(of) 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 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one))開展應急救援工作(do),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緻人(people)身傷害的(of)人(people)員;
(二)封存可能導緻食品安全事故的(of)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确認屬 于(At)被污染的(of)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of)規定召回 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污染的(of)食品相關産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do),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 能産生(born)的(of)危害加以(by)解釋、說明。
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需要(want)啓動應急預案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 置指揮機構,啓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and)應急預案的(of)規定進行處置。
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by)上(superior)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born)處理, 并對與事故有關的(of)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by)協助。縣級以(by)上(superior)疾 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 報告。
第一(one)百零六條 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of)市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 人(people)民政府和(and)上(superior)一(one)級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out)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one)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yes)、尊重科學的(of)原則,及時(hour)、 準确查清事故性質和(and)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out)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Got it)查明事故單位的(of)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責任。 第一(one)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了(Got it)解與事故有關 的(of)情況,并要(want)求提供相關資料和(and)樣品。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予以(by)配合,按照要(want)求 提供相關資料和(and)樣品,不(No)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阻撓、幹涉食品安全事故的(of)調查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one)百零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
測、風險評估結果和(and)食品安全狀況等,确定監督管理的(of)重點、方式和(and)頻次,實施 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 區域的(of)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将下列事項作(do)爲(for)監督管理的(of)重點:
(一(one))專供嬰幼兒和(and)其他(he)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born)産過程中的(of)添加行爲(for)和(and)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of)技術要(want)求組織生(born)産 的(of)情況,保健食品标簽、說明書以(by)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of)情況;
(三)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exist)食品安全隐患的(of)事項。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born)産經營者遵守本法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one))進入生(born)産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by)及其他(he)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exist)安全隐患 以(by)及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born)産經營活動的(of)場所。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exist)安全隐患,需要(want)制定、 修訂食品安全标準的(of),在(exist)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标準前,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應當 及時(hour)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of)臨時(hour)限量值和(and)臨時(hour)檢驗方法,作(do) 爲(for)生(born)産經營和(and)監督管理的(of)依據。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exist)食品安全監督管 理工作(do)中可以(by)采用(use)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的(of)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确定有關食品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可以(by)作(do)爲(for) 行政處罰的(of)依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born)産
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use)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for)查處等 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hour)更新;對有不(No)良信用(use)記錄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增加監 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爲(for)情節嚴重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可以(by)通報投資主管部門、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有關的(of)金融機構。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過程中存在(exist)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時(hour)采取措施消除 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對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的(of)法定代表 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消除隐患。責任約談情況和(and)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use)檔 案。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 的(of)電子郵件地(land)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arrive)咨詢、投訴、舉報,對 屬于(At)本部門職責的(of),應當受理并在(exist)法定期限内及時(hour)答複、核實、處理;對不(No)屬于(At) 本部門職責的(of),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of)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people)。有權 處理的(of)部門應當在(exist)法定期限内及時(hour)處理,不(No)得推诿。對查證屬實的(of)舉報,給予舉 報人(people)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people)的(of)信息予以(by)保密,保護舉報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舉報人(people)舉報所 在(exist)企業的(of),該企業不(No)得以(by)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he)方式對舉報人(people)進行打擊報 複。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 人(people)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标準和(and)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of)培訓,并組織考核。 不(No)具備相應知識和(and)能力的(of),不(No)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do)。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執法過 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of)行爲(for)以(by)及不(No)規範執法行爲(for)的(of),可以(by)向本級或者上(superior)級 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arrive)投訴、舉報的(of) 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并将經核實的(of)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people)員所在(exist)部門通 報;涉嫌違法違紀的(of),按照本法和(and)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hour)發現食品 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hour)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内的(of)食品安全隐患的(of),本級人(people)民政府 可以(by)對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進行責任約談。 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hour)消除區域性重大(big)食品安全隐患的(of),上(superior) 級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對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食品安 全監督管理工作(do)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and)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和(and)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工作(do)評議、考核記錄。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國(country)家建立統一(one)的(of)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one)公 布制度。國(country)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及 其調查處理信息和(and)國(country)務院确定需要(want)統一(one)公布的(of)其他(he)信息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統一(one)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and)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 息的(of)影響限于(At)特定區域的(of),也可以(by)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No)得發布上(superior)述信息。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 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arrive)準确、及時(hour),并進行必要(want)的(of)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 費者和(and)社會輿論。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 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want)統一(one)公布的(of)信息,應當向上(superior)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superior)級主 管部門立即報告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直接向國(country)務院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 知的(of)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one)百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and)社會輿論的(of)食 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等進行核 實、分析,并及時(hour)公布結果。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 全犯罪的(of),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hour)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of)案件,公安機 關應當及時(hour)審查;認爲(for)有犯罪事實需要(want)追究刑事責任的(of),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exist)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爲(for)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 輕微,不(No)需要(want)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of),應當及時(hour)将案件移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和(and)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born)态環境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by)及 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of),有關部門應當及時(hour)提供,予以(by)協助。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born)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born)産經營活 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活動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 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以(by)及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 添加劑貨值金額不(No)足一(one)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貨值金額一(one)萬 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by)上(superior)二十倍以(by)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仍爲(for)其提供生(born)産經營場所或者其他(he)條件的(of),由縣 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食 品添加劑生(born)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由縣級以(by) 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并可以(by) 沒收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貨值金 額不(No)足一(one)萬元的(of),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五萬元以(by)下罰款;貨值金額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 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by)上(superior)三十倍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吊銷許可證,并可以(by)由 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日以(by)上(superior)十五日以(by)下 拘留:
(一(one))用(use)非食品原料生(born)産食品、在(exist)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by)外的(of)化學物質和(and)其他(he) 可能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或者用(use)回收食品作(do)爲(for)原料生(born)産食品,或者經營上(superior)述食 品;
(二)生(born)産經營營養成分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專供嬰幼兒和(and)其他(he)特定人(people)群的(of)主 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No)明的(of)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生(born)産經 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No)合格的(of)肉類,或者生(born)産經營未經檢驗或 者檢驗不(No)合格的(of)肉類制品;
(五)生(born)産經營國(country)家爲(for)防病等特殊需要(want)明令禁止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
(六)生(born)産經營添加藥品的(of)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of)違法行爲(for),仍爲(for)其提供生(born)産經營場所或者其他(he)條件的(of),由縣 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生(born) 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use)劇毒、高毒農藥的(of),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by)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one)款規定給予拘留。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由縣級以(by) 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 加劑,并可以(by)沒收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born)産經營 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No)足一(one)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by)上(superior)二十倍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 吊銷許可證:
(一(one))生(born)産經營緻病性微生(born)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born)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 物質以(by)及其他(he)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of)食品、食品添加 劑;
(二)用(use)超過保質期的(of)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 上(superior)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born)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use)食品添加劑的(of)食品;
(四)生(born)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born)蟲、污穢不(No)潔、混有異物、摻假摻 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born)産經營标注虛假生(born)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born)産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of)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use)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 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of)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等技術要(want)求組織生(born)産;
(七)以(by)分裝方式生(born)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one)企業以(by)同一(one)配方生(born)産不(No)同品牌 的(of)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use)新的(of)食品原料生(born)産食品,或者生(born)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 評估;
(九)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在(exist)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 拒不(No)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and)本法第一(one)百二十三條、第一(one)百二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外,生(born)産經營不(No)符合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的(of),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born)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born)産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 食品相關産品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one)款規定給 予處罰。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 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by)沒收用(use)于(At)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 加劑貨值金額不(No)足一(one)萬元的(of),并處五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罰款;貨值金額一(one)萬元 以(by)上(superior)的(of),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by)上(superior)十倍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産停業,直 至吊銷許可證:
(一(one))生(born)産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born)産經營無标簽的(of)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标簽、說明書不(No)符合本法 規定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born)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标示;
(四)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use)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産品。
生(born)産經營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的(of)标簽、說明書存在(exist)瑕疵但不(No)影響食品安全且不(No)會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 不(No)改正的(of),處二千元以(by)下罰款。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No)改正的(of),處五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one))食品、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of)食品原料和(and)生(born)産的(of)食品、食品 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 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經營者進貨時(hour)未查驗許可證和(and)相關證明文件,或者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 出(out)廠檢驗記錄和(and)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and)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of)容器,使用(use)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 消毒不(No)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規定的(of) 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of)人(people)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of)工作(do);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want)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born)産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 的(of)産品配方、生(born)産工藝等技術要(want)求組織生(born)産;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born)産企業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産品配方、标簽等 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born)産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born)産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 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one))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born)産經營條 件發生(born)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land)等集中用(use)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 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born)産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born)産經營過程控制 要(want)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use)水,使用(use)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out) 廠的(of)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exist)獨立包 裝上(superior)标注相關内容的(of), 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 罰。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者未按規定對生(born)産的(of)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 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one)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use)農産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 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one)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對食品生(born)産加工小作(do)坊、食品攤販等的(of)違法行爲(for)的(of)處罰,依照 省、 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of)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exist)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 報告的(of),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隐匿、僞造、 毀滅有關證據的(of),責令停産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十萬元以(by)下 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of), 吊銷許可證。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 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的(of)規定給予處罰:
(一(one))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No)符合我(I)國(country)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産品;
(二)進 口尚無食品安全國(country)家标準的(of)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of)标準并經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 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use)新的(of)食品原料生(born)産的(of)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 種、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of)規定出(out)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exist)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of)食品後,仍拒不(No)召 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and)銷售記錄制度、境 外出(out)口商或者生(born)産企業審核制度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 六條的(of)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one)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of)開辦者、櫃台出(out)租者、展銷會的(of) 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of)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 報告等義務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 所得,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of),責令停業,直至由 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 擔連帶責任。
食用(use)農産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of),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 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 務等義務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二十萬元以(by)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of),責令停業,直至由原 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 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可以(by)向 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born)産者要(want)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No)能 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of)真實名稱、地(land)址和(and)有效聯系方式的(of),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 營者或者食品生(born)産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do)出(out)更有利于(At)消費者 承諾的(of),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want)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and)裝卸的(of),由縣 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拒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産停業,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 吊銷許可證。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 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and)風險評估的(of),由有關 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産停業,并處二千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下罰款;情 節嚴重的(of),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 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people)以(by)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he)方式打擊報複的(of),應當 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承擔責任。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在(exist)一(one)年内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arrive)責令 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以(by)外處罰的(of),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産停業,直 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of)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people)、直接負責的(of) 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自處罰決定作(do)出(out)之日起五年内不(No)得申請食品生(born)産 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born)産經營管理工作(do)、擔任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 理人(people)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superior)刑罰的(of),終身不(No)得從事食品生(born)産經營管理工 作(do),也不(No)得擔任食品生(born)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people)員。
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聘用(use)人(people)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Got it)本法規定的(of)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 明其不(No)知道所采購的(of)食品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Come)源的(of),可 以(by)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造成人(people)身、财産或 者其他(he)損害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do)的(of)技術 機構、技術人(people)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of),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 員和(and)技術人(people)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of),由授予其資格的(of)主管部門吊 銷執業證書。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people)員出(out)具虛假檢驗報 告的(of),由授予其資質的(of)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of)檢驗資質,沒收 所收取的(of)檢驗費用(use),并處檢驗費用(use)五倍以(by)上(superior)十倍以(by)下罰款,檢驗費用(use)不(No)足一(one)萬元 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 和(and)食品檢驗人(people)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緻發生(born)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的(of),對直接 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食品檢驗人(people)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arrive)開除處分的(of)食品檢驗機構人(people)員,自處分決定作(do)出(out)之日起十年 内不(No)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do);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爲(for)受到(arrive)刑事處罰或者因出(out)具虛假檢 驗報告導緻發生(born)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受到(arrive)開除處分的(of)食品檢驗機構人(people)員,終身不(No)得 從事食品檢驗工作(do)。食品檢驗機構聘用(use)不(No)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的(of),由授予 其資質的(of)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of)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out)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 生(born)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out)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 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of)認證費用(use),并處認證費用(use)五倍以(by)上(superior)十倍以(by)下罰款,認證費 用(use)不(No)足一(one)萬元的(of),并處五萬元以(by)上(superior)十萬元以(by)下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直 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負有直接責 任的(of)認證人(people)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out)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生(born)産 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one)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exist)廣告中對食品作(do)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 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内容與批準文件不(No)一(one)緻的(of)保健食品廣告的(of),依照《中 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的(of)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do)、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 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he)組織、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虛假廣告或者其他(he)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 品,使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應當與食品生(born)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by)廣告 或者其他(he)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by)收取費用(use)或者其他(he)牟取利益的(of)方 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 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記大(big)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 除處分。
對食品作(do)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of),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 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 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and)違法銷售的(of)食品,并處二萬元以(by)上(superior)五萬元以(by) 下罰款。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 管理行爲(for)的(of),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of),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 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 法權益受到(arrive)損害的(of),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 責任。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 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記大(big)過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降 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of),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one))對發生(born)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的(of)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hour)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No)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内涉及多環節的(of)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hour)組織整治,造 成不(No)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隐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内發生(born)特别重大(big)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born)重大(big)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 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big)過處分;造成 嚴重後果的(of),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one))未确定有關部門的(of)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 管理工作(do)機制和(and)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of)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後未 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啓動應急預案。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 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 人(people)員給予記大(big)過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 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of),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one))隐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arrive)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hour)處理,造 成事故擴大(big)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out)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不(No)安全結論後, 未及時(hour)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No)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No)符合條件的(of)申請人(people)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五)不(No)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緻發生(born)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born)行 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造成不(No)良後果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 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big)過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降級或 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處分:
(一(one))在(exist)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superior)級主管部門和(and)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報 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No)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爲(for)不(No)配合,或者濫用(use)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exist)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 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born)産經營者造成損失的(of),應當依法予以(by) 賠償,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people)身、财産或者其他(he)損害的(of),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生(born)産經營者财産不(No)足以(by)同時(hour)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and)繳納罰款、罰金時(hour),先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受到(arrive)損害的(of),可以(by)向經營 者要(want)求賠償損失,也可以(by)向生(born)産者要(want)求賠償損失。接到(arrive)消費者賠償要(want)求的(of)生(born)産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No)得推诿;屬于(At)生(born)産者責任的(of),經營者 賠償後有權向生(born)産者追償;屬于(At)經營者責任的(of),生(born)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born)産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yes)不(No)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of)食品,消 費者除要(want)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by)向生(born)産者或者經營者要(want)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 三倍的(of)賠償金;增加賠償的(of)金額不(No)足一(one)千元的(of),爲(for)一(one)千元。但是(yes),食品的(of)标簽、 說明書存在(exist)不(No)影響食品安全且不(No)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of)瑕疵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one)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people)食用(use)或者飲用(use)的(of)成品和(and)原料以(by)及按照傳統既是(yes)食品又是(yes)中藥材 的(of)物品,但是(yes)不(No)包括以(by)治療爲(for)目的(of)的(of)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of)營養要(want)求,對人(people)體健康不(No)造成任何 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do)在(exist)包裝材料、容器中的(of)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爲(for)改善食品品質和(and)色、香、味以(by)及爲(for)防腐、保鮮和(and)加工工藝的(of)需 要(want)而加入食品中的(of)人(people)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用(use)于(At)食品的(of)包裝材料和(and)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use)的(of)紙、竹、木、 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and)直接接觸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of)塗料。 用(use)于(At)食品生(born)産經營的(of)工具、設備,指在(exist)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born)産、銷售、使用(use)過 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of)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use)具、餐具等。
用(use)于(At)食品的(of)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use)于(At)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by)及直接接觸食品的(of)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and)容器的(of)物質。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exist)标明的(of)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of)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緻病因素進入人(people)體引起的(of)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 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At)食品,對人(people)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 能有危害的(of)事故。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轉基因食品和(and)食鹽的(of)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do)規定的(of),适用(use)其 他(he)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of)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關産品生(born)産活動的(of)具體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 法制定。
國(country)境口岸食品的(of)監督管理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以(by)及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的(of)規定實施。
軍隊專用(use)食品和(and)自供食品的(of)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國(country)務院根據實際需要(want),可以(by)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do)出(out)調
整。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本法自2015 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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