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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born)事件應急條例
發布時(hour)間:2019-12-20 浏覽次數:1580次

(2003年5月9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country)務院關于(At)廢止和(and)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修訂)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有效預防、及時(hour)控制和(and)消除突發公共衛生(born)事件的(of)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born)命安全,維護正常的(of)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born)事件(以(by)下簡稱突發事件),是(yes)指突然發生(born),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of)重大(big)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No)明原因疾病、重大(big)食物和(and)職業中毒以(by)及其他(he)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of)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born)後,國(country)務院設立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country)務院主管領導人(people)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統一(one)領導、統一(one)指揮。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有關工作(do)。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born)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成立地(land)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主要(want)領導人(people)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of)調查、控制和(and)醫療救治工作(do)。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有關工作(do)。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do),應當遵循預防爲(for)主、常備不(No)懈的(of)方針,貫徹統一(one)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hour)、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do)的(of)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born)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people)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财政預算。

國(country)家對邊遠貧困地(land)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do)給予财政支持。

第七條 國(country)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of)國(country)際交流與合作(do)。

第八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of)突發事件防範和(and)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of)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的(of)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醫療衛生(born)人(people)員,給予适當補助和(and)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do)出(out)貢獻的(of)人(people)員,給予表彰和(and)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do)緻病、緻殘、死亡的(of)人(people)員,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of)補助和(and)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of)要(want)求,制定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country)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根據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land)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of)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one)條 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by)下主要(want)内容:

(一(one))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of)組成和(and)相關部門的(of)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of)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of)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and)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of)分級和(and)應急處理工作(do)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and)醫療器械以(by)及其他(he)物資和(and)技術的(of)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of)建設和(and)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of)變化和(and)實施中發現的(of)問題及時(hour)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and)其他(he)公共衛生(born)工作(do),防範突發事件的(of)發生(born)。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對公衆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of)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of)防範意識和(and)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家建立統一(one)的(of)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建立和(and)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of)日常監測,并确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of)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do)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of)類别,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of)潛在(exist)隐患以(by)及可能發生(born)的(of)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of)報告程序和(and)時(hour)限及時(hour)報告。

第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of)要(want)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and)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of)建設,配備相應的(of)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and)人(people)員,提高醫療衛生(born)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of)救治能力。

設區的(of)市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do)需要(want)相适應的(of)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and)能力的(of)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born)機構和(and)人(people)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of)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born)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and)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country)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big)、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報告1小時(hour)内,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one))發生(born)或者可能發生(born)傳染病暴發、流行的(of);

(二)發生(born)或者發現不(No)明原因的(of)群體性疾病的(of);

(三)發生(born)傳染病菌種、毒種丢失的(of);

(四)發生(born)或者可能發生(born)重大(big)食物和(and)職業中毒事件的(of)。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big)社會影響的(of)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country)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born)機構和(and)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在(exist)2小時(hour)内向所在(exist)地(land)縣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arrive)報告的(of)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exist)2小時(hour)内向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報告,并同時(hour)向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報告後2小時(hour)内向設區的(of)市級人(people)民政府或者上(superior)一(one)級人(people)民政府報告;設區的(of)市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報告後2小時(hour)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one)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對突發事件,不(No)得隐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he)人(people)隐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arrive)報告的(of)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of)同時(hour),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确證,采取必要(want)的(of)控制措施,并及時(hour)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born)突發事件的(of)情況,及時(hour)向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以(by)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born)地(land)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hour)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arrive)通報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必要(want)時(hour)應當及時(hour)通知本行政區域内的(of)醫療衛生(born)機構。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born)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of)情形時(hour),應當及時(hour)向同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country)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one)的(of)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權向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隐患,有權向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No)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No)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of)情況。接到(arrive)報告、舉報的(of)有關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隐患、不(No)履行或者不(No)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of)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by)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country)家建立突發事件的(of)信息發布制度。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of)信息。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的(of)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hour)、準确、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born)後,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of)類型,提出(out)是(yes)否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of)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exist)全國(country)範圍内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啓動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決定,并向國(country)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進行督察和(and)指導,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by)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進行督察和(and)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指定的(of)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of)技術調查、确證、處置、控制和(and)評價工作(do)。

第三十條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of)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傳染病防治法》的(of)規定及時(hour)宣布爲(for)法定傳染病;宣布爲(for)甲類傳染病的(of),由國(country)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one)條 應急預案啓動前,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of)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want)的(of)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啓動後,突發事件發生(born)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of)職責要(want)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of)統一(one)指揮,立即到(arrive)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of)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born)機構、監測機構和(and)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of)統一(one)指揮,相互配合、協作(do),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of)科學研究工作(do)。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born)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of)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of)生(born)産、供應;鐵路、交通、民用(use)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hour)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需要(want),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people)員、儲備的(of)物資、交通工具以(by)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want)時(hour),對人(people)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by)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需要(want),可以(by)對食物和(and)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hour)對易受感染的(of)人(people)群和(and)其他(he)易受損害的(of)人(people)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按照預案的(of)規定,采取衛生(born)防護措施,并在(exist)專業人(people)員的(of)指導下進行工作(do)。

第三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指定的(of)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and)檢驗,對地(land)方突發事件的(of)應急處理工作(do)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予以(by)配合;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任何理由予以(by)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of)突發傳染病、不(No)明原因的(of)群體性疾病、重大(big)食物和(and)職業中毒事件,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of)技術标準、規範和(and)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superior)發現根據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需要(want)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of)傳染病病人(people)、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其負責人(people)應當以(by)最快的(of)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of)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of)前方停靠點和(and)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接到(arrive)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people)員采取相應的(of)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superior)的(of)傳染病病人(people)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use)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of)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country)境口岸和(and)入出(out)境的(of)人(people)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want)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of),依照國(country)境衛生(born)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born)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緻病的(of)人(people)員提供醫療救護和(and)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people)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of)病曆記錄;對需要(want)轉送的(of)病人(people),應當按照規定将病人(people)及其病曆記錄的(of)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of)或者指定的(of)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born)機構内應當采取衛生(born)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and)污染。

醫療衛生(born)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people)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people)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by)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people)、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應當依法報告所在(exist)地(land)的(of)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arrive)報告的(of)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arrive)危害的(of)人(people)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want)采取必要(want)的(of)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hour),街道、鄉鎮以(by)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do),群防群治,協助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醫療衛生(born)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of)收集和(and)報告、人(people)員的(of)分散隔離、公共衛生(born)措施的(of)落實工作(do),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of)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one)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内流動人(people)口,突發事件發生(born)地(land)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do),落實有關衛生(born)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people)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應當采取就地(land)隔離、就地(land)觀察、就地(land)治療的(of)措施。對需要(want)治療和(and)轉診的(of),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born)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arrive)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want)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緻病、緻殘的(of)人(people)員得到(arrive)及時(hour)、有效的(of)救治。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exist)突發事件中需要(want)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of)病人(people)、疑似病人(people)和(and)傳染病病人(people)密切接觸者在(exist)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hour)應當予以(by)配合;拒絕配合的(of),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隐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he)人(people)隐瞞、緩報、謊報的(of),對政府主要(want)領導人(people)及其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he)嚴重危害後果的(of),依法給予開除的(of)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want)的(of)設施、設備、藥品和(and)醫療器械等物資的(of)生(born)産、供應、運輸和(and)儲備的(of),對政府主要(want)領導人(people)和(and)政府部門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he)嚴重危害後果的(of),依法給予開除的(of)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born)後,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的(of)調查不(No)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he)方式阻礙、幹涉調查的(of),對政府主要(want)領導人(people)和(and)政府部門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do)中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的(of),由本級人(people)民政府或者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負有責任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of)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he)嚴重危害後果的(of),依法給予開除的(of)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No)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of),由同級人(people)民政府或者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負有責任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of)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he)嚴重危害後果的(of),依法給予開除的(of)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born)機構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負有責任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of)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he)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隐瞞、緩報或者謊報的(of);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及時(hour)采取控制措施的(of);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of);

(四)拒絕接診病人(people)的(of);

(五)拒不(No)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of)。

第五十一(one)條 在(exist)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中,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隐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do)人(people)員執行職務,拒絕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指定的(of)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No)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and)檢驗的(of),對有關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by)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exist)突發事件發生(born)期間,散布謠言、哄擡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of),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born)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of),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和(and)軍隊的(of)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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