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國(country)歌代表着國(country)家的(of)尊嚴,是(yes)民族精神、愛國(country)主義精神的(of)集中體現。
尊重和(and)愛護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國(country)歌,是(yes)每一(one)位公民的(of)法定義務,對任何侮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國(country)歌以(by)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of)行爲(for),都必須堅決予以(by)制止和(and)糾正。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部分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維護國(country)旗的(of)尊嚴,增強公民的(of)國(country)家觀念,發揚愛國(country)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旗是(yes)五星紅旗。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旗按照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one)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of)國(country)旗制法說明制作(do)。
第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旗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象征和(and)标志。
每個(indivual)公民和(and)組織,都應當尊重和(and)愛護國(country)旗。
第四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國(country)旗的(of)升挂和(and)使用(use),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country)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内國(country)旗的(of)升挂和(and)使用(use),實施監督管理。
國(country)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企業制作(do)。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應當每日升挂國(country)旗:
(一(one))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country)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out)境入境的(of)機場、港口、火車站和(and)其他(he)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country)務院各部門,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人(people)民政府、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政治協商會議地(land)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exist)工作(do)日升挂國(country)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and)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挂國(country)旗。
第七條 國(country)慶節、國(country)際勞動節、元旦和(and)春節,各級國(country)家機關和(and)各人(people)民團體應當升挂國(country)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by)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of)可以(by)升挂國(country)旗。
不(No)以(by)春節爲(for)傳統節日的(of)少數民族地(land)區,春節是(yes)否升挂國(country)旗,由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land)方在(exist)民族自治地(land)方成立紀念日和(and)主要(want)傳統民族節日,可以(by)升挂國(country)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big)慶祝、紀念活動,大(big)型文化、體育活動,大(big)型展覽會,可以(by)升挂國(country)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by)及國(country)家駐外使館領館和(and)其他(he)外交代表機構升挂、使用(use)國(country)旗的(of)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use)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of)有關規定升挂國(country)旗。
第十一(one)條 民用(use)船舶和(and)進入中國(country)領水的(of)外國(country)船舶升挂國(country)旗的(of)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of)船舶升挂國(country)旗的(of)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of)規定升挂國(country)旗的(of),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挂國(country)旗的(of),遇有惡劣天氣,可以(by)不(No)升挂。
第十三條 升挂國(country)旗時(hour),可以(by)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hour),在(exist)國(country)旗升起的(of)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country)旗肅立緻敬,并可以(by)奏國(country)歌或者唱國(country)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one)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people)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on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country)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country)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作(do)出(out)傑出(out)貢獻的(of)人(people);
(四)對世界和(and)平或者人(people)類進步事業作(do)出(out)傑出(out)貢獻的(of)人(people)。
發生(born)特别重大(big)傷亡的(of)不(No)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big)傷亡時(hour),可以(by)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one)款(三)、(四)項和(and)第二款的(of)規定下半旗,由國(country)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of)日期和(and)場所,由國(country)家成立的(of)治喪機構或者國(country)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升挂國(country)旗,應當将國(country)旗置于(At)顯著的(of)位置。
列隊舉持國(country)旗和(and)其他(he)旗幟行進時(hour),國(country)旗應當在(exist)其他(he)旗幟之前。
國(country)旗與其他(he)旗幟同時(hour)升挂時(hour),應當将國(country)旗置于(At)中心、較高或者突出(out)的(of)位置。
在(exist)外事活動中同時(hour)升挂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國(country)家的(of)國(country)旗時(hour),應當按照外交部的(of)規定或者國(country)際慣例升挂。
第十六條在(exist)直立的(of)旗杆上(superior)升降國(country)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hour),必須将國(country)旗升至杆頂;降下時(hour),不(No)得使國(country)旗落地(land)。
下半旗時(hour),應當先将國(country)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of)距離爲(for)旗杆全長的(of)三分之一(one)處;降下時(hour),應當先将國(country)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No)得升挂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No)合規格的(of)國(country)旗。
第十八條國(country)旗及其圖案不(No)得用(use)作(do)商标和(and)廣告,不(No)得用(use)于(At)私人(people)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exist)公共場合故意以(by)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旗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of),由公安機關處以(by)十五日以(by)下拘留。
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country)徽圖案的(of)含義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的(of)内容爲(for)國(country)旗、天安門、齒輪和(and)麥稻穗,象征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自“五四”運動以(by)來(Come)的(of)新民主主義革命鬥争和(and)工人(people)階級領導的(of)以(by)工農聯盟爲(for)基礎的(of)人(people)民民主專政的(of)新中國(country)的(of)誕生(born)。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四十一(one)号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one)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部分法律的(of)決定》修正)
第一(one)條爲(for)了(Got it)維護國(country)徽的(of)尊嚴,正确使用(use)國(country)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中間是(yes)五星照耀下的(of)天安門,周圍是(yes)谷穗和(and)齒輪。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people)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圖案》和(and)中央人(people)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圖案制作(do)說明》制作(do)。
第三條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象征和(and)标志。
一(one)切組織和(and)公民,都應當尊重和(and)愛護國(country)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挂國(country)徽:
(一(one))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和(and)專門人(people)民法院;
(五)各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專門人(people)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country)家駐外使館、領館和(and)其他(he)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of)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懸挂國(country)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人(people)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country)徽應當懸挂在(exist)機關正門上(superior)方正中處。
第五條下列場所應當懸挂國(country)徽:
(一(one))北京天安門城樓,人(people)民大(big)會堂;
(二)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和(and)專門人(people)民法院的(of)審判庭;
(四)出(out)境入境口岸的(of)适當場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的(of)印章應當刻有國(country)徽圖案:
(一(one))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國(country)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
(二)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各專門委員會和(and)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do)委員會,國(country)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以(by)及國(country)務院規定應當使用(use)刻有國(country)徽圖案印章的(of)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by)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use)刻有國(country)徽圖案印章的(of)其他(he)機構;
(三)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人(people)民政府、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專門人(people)民法院,專門人(people)民檢察院;
(四)國(country)家駐外使館、領館和(and)其他(he)外交代表機構。
第七條下列文書、出(out)版物等應當印有國(country)徽圖案:
(一(one))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和(and)國(country)務院頒發的(of)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country)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和(and)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長以(by)職務名義對外使用(use)的(of)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country)務院公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公報和(and)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報的(of)封面;
(四)國(country)家出(out)版的(of)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of)封面。
第八條外事活動和(and)國(country)家駐外使館、領館以(by)及其他(he)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use)國(country)徽圖案的(of)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九條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範圍以(by)外需要(want)懸挂國(country)徽或者使用(use)國(country)徽圖案的(of),由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國(country)徽及其圖案不(No)得用(use)于(At):
(一(one))商标、廣告;
(二)日常生(born)活的(of)陳設布置;
(三)私人(people)慶吊活動;
(四)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規定不(No)得使用(use)國(country)徽及其圖案的(of)其他(he)場合。
第十一(one)條不(No)得懸挂破損、污損或者不(No)合規格的(of)國(country)徽。
第十二條懸挂的(of)國(country)徽由國(country)家指定的(of)企業統一(one)制作(do),其直徑的(of)通用(use)尺度爲(for)下列三種:
(一(one))一(one)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exist)特定場所需要(want)懸挂非通用(use)尺度國(country)徽的(of),報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批準。
第十三條在(exist)公共場合故意以(by)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徽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of),由公安機關處以(by)十五日以(by)下拘留。
第十四條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對國(country)徽的(of)使用(use),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義勇軍進行曲》作(do)爲(for)國(country)歌
每當它響起時(hour),總能讓我(I)們(them)血脈沸騰
無論是(yes)外交場合,還是(yes)國(country)際賽場上(superior)
國(country)歌作(do)爲(for)中國(country)的(of)代表性聲音
總是(yes)一(one)次又一(one)次激發中華兒女的(of)無限豪情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維護國(country)歌的(of)尊嚴,規範國(country)歌的(of)奏唱、播放和(and)使用(use),增強公民的(of)國(country)家觀念,弘揚愛國(country)主義精神,培育和(and)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歌是(yes)《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歌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象征和(and)标志。
一(one)切公民和(and)組織都應當尊重國(country)歌,維護國(country)歌的(of)尊嚴。
第四條 在(exist)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country)歌:
(一(one))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會議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會議的(of)開幕、閉幕;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country)委員會會議和(and)地(land)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of)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people)民團體的(of)各級代表大(big)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country)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of)重大(big)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country)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big)外交活動;
(八)重大(big)體育賽事;
(九)其他(he)應當奏唱國(country)歌的(of)場合。
第五條 國(country)家倡導公民和(and)組織在(exist)适宜的(of)場合奏唱國(country)歌,表達愛國(country)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country)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country)歌的(of)歌詞和(and)曲譜,不(No)得采取有損國(country)歌尊嚴的(of)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country)歌時(hour),在(exist)場人(people)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No)得有不(No)尊重國(country)歌的(of)行爲(for)。
第八條 國(country)歌不(No)得用(use)于(At)或者變相用(use)于(At)商标、商業廣告,不(No)得在(exist)私人(people)喪事活動等不(No)适宜的(of)場合使用(use),不(No)得作(do)爲(for)公共場所的(of)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country)歌的(of)場合和(and)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country)歌的(of)場合和(and)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在(exist)本法第四條規定的(of)場合奏唱國(country)歌,應當使用(use)國(country)歌标準演奏曲譜或者國(country)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country)家外交部門和(and)有關國(country)際組織提供國(country)歌标準演奏曲譜和(and)國(country)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use)。
國(country)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country)際體育組織和(and)賽會主辦方提供國(country)歌标準演奏曲譜和(and)國(country)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country)際體育賽會使用(use)。
國(country)歌标準演奏曲譜、國(country)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country)務院确定的(of)部門組織審定、錄制,并在(exist)中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網和(and)中國(country)政府網上(superior)發布。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将國(country)歌作(do)爲(for)愛國(country)主義教育的(of)重要(want)内容,組織學生(born)學唱國(country)歌,教育學生(born)了(Got it)解國(country)歌的(of)曆史和(and)精神内涵、遵守國(country)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country)歌的(of)宣傳,普及國(country)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country)慶節、國(country)際勞動節等重要(want)的(of)國(country)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of)時(hour)點播放國(country)歌。
第十四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職責範圍内,對國(country)歌的(of)奏唱、播放和(and)使用(use)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exist)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country)歌歌詞、曲譜,以(by)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country)歌,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侮辱國(country)歌的(of),由公安機關處以(by)警告或者十五日以(by)下拘留;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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