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傳染病防治法》(以(by)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的(of)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country)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爲(for)主的(of)方針,各級政府在(exist)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hour),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标,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do)實施統一(one)監督管理。
受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委托的(of)其他(he)有關部門衛生(born)主管機構,在(exist)本系統内行使、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one)款所列職權。
軍隊的(of)傳染病防治工作(do),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and)本辦法中的(of)有關規定以(by)及國(country)家其他(he)有關規定,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解放軍衛生(born)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各類衛生(born)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傳染病監測管理的(of)責任和(and)範圍,由省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确定。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承擔本系統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do),并接受本系統上(superior)級衛生(born)主管機構和(and)省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管理的(of)責任和(and)範圍,由當地(land)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确定。
第六條 各級政府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out)顯著成績和(and)貢獻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傳染病預防知識和(and)防治措施的(of)衛生(born)健康教育。
第八條 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country)衛生(born)活動。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的(of)鼠害和(and)各種病媒昆蟲的(of)危害。
農業、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消除農田、牧場及林區的(of)鼠害。
國(country)務院各有關部委消除釘螺危害的(of)分工,按照國(country)務院的(of)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生(born)活飲用(use)水衛生(born)标準》。
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and)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不(No)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接。
第十條 地(land)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land)建設和(and)改造公共衛生(born)設施。
城市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born)設施标準修建公共廁所、垃圾糞便的(of)無害化處理場和(and)污水、雨水排放處理系統等公共衛生(born)設施。
農村應當逐步改造廁所,對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公共生(born)活用(use)水的(of)衛生(born)管理,建立必要(want)的(of)衛生(born)管理制度。飲用(use)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糞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exist)飲用(use)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and)運輸糞便的(of)工具。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實行有計劃的(of)預防接種制度。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的(of)任何人(people)均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可以(by)根據當地(land)傳染病的(of)流行情況,增加預防接種項目。
第十二條 國(country)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适齡兒童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适齡兒童的(of)家長或者監護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學校在(exist)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hour),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of)兒童應當及時(hour)補種。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of)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people)員,在(exist)本單位及責任地(land)段内承擔下列工作(do):
(一(one))傳染病疫情報告和(and)管理;
(二)傳染病預防和(and)控制工作(do);
(三)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交付的(of)傳染病防治和(and)監測任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照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内感染和(and)醫源性感染。
第十五條 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從事緻病性微生(born)物實驗的(of)科研、教學、生(born)産等單位必須做到(arrive):
(一(one))建立健全防止緻病性微生(born)物擴散的(of)制度和(and)人(people)體防護措施;
(二)嚴格執行實驗操作(do)規程,對實驗後的(of)樣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消毒後處理;
(三)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PageCon#}
第十六條 傳染病的(of)菌(毒)種分爲(for)下列3類:
一(one)類:鼠疫那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布氏菌、炭疽菌、麻風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out)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狀杆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杆菌;鈎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 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可以(by)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菌(毒)種的(of)種類。
第十七條 國(country)家對傳染病菌(毒)種的(of)保藏、攜帶、運輸實行嚴格管理:
(一(one))菌(毒)種的(of)保藏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單位負責。
(二)一(one)、二類菌(毒)種的(of)供應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of)單位或者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保藏管理單位供應。
(三)使用(use)一(one)類菌(毒)種的(of)單位,必須經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使用(use)二類菌(毒)種的(of)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使用(use)三類菌(毒)種的(of)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
(四)一(one)、二類茵(毒)種,應派專人(people)向供應單位領取,不(No)得郵寄;三類菌(毒)種的(of)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of)證明,并按照菌(毒)種郵寄與包裝的(of)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對患有下列傳染病的(of)病人(people)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by)必要(want)的(of)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No)具有傳染性時(hour),方可恢複工作(do):
(一(one))鼠疫、霍亂;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and)阿米巴痢疾、傷寒和(and)副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out)血熱、登革熱、淋病、梅毒;
(三)肺結核、麻鳳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out)血性結膜炎。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do)的(of)從業人(people)員,必須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superior)崗。
第二十條 招用(use)流動人(people)員200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的(of)用(use)工單位,應當向當地(land)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并按照要(want)求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of)衛生(born)措施。
第二十一(one)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of)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必須在(exist)衛生(born)防疫人(people)員的(of)指導監督下,按照下列要(want)求進行處理:
(一(one))被鼠疫病原體污染
1.被污染的(of)室内空氣、地(land)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的(of)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2.徹底消除鼠疫疫區内的(of)鼠類、蚤類;發現病鼠、死鼠應當送檢;解剖檢驗後的(of)鼠屍必須焚化;
3.疫區内齧齒類動物的(of)皮毛不(No)能就地(land)進行有效的(of)消毒處理時(hour),必須在(exist)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監督下焚燒。
(二)被霍亂病原體污染
1.被污染的(of)飲用(use)水,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2.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
3.被污染的(of)食物要(want)就地(land)封存,消毒處理;
4.糞便消毒處理達到(arrive)無害化;
5.被污染的(of)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傷寒和(and)副傷寒、細菌性痢疾、脊髓灰質炎、病毒性肝炎病原體污染的(of)水、物品、糞便,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按照下列要(want)求進行處理:
(一(one))被污染的(of)飲用(use)水,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二)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
(三)被污染的(of)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或者焚燒處理;
(四)糞便消毒處理達到(arrive)無害化。
死于(At)炭疽的(of)動物屍體必須就地(land)焚化,被污染的(of)用(use)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of)土地(land)、草皮消毒後,必須将10厘米厚的(of)表層土鏟除,并在(exist)遠離水源及河流的(of)地(land)方深埋。
第二十三條 出(out)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Come)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of)皮毛、舊衣物及生(born)活用(use)品等,必須按照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要(want)求進行必要(want)的(of)衛生(born)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use)于(At)預防傳染病的(of)菌苗、疫苗等生(born)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born)防疫機構統一(one)向生(born)物制品生(born)産單位訂購,其他(he)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經營。
用(use)于(At)預防傳染病的(of)菌苗、疫苗等生(born)物制品必須在(exist)衛生(born)防疫機構監督指導下使用(use)。
第二十五條 凡從事可能導緻經血液傳播傳染病的(of)美容、整容等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必須執行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血站(庫)、生(born)物制品生(born)産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制品的(of)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of)發生(born)。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準使用(use)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of)血液和(and)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條 生(born)産、經營、使用(use)消毒藥劑和(and)消毒器械、衛生(born)用(use)品、衛生(born)材料、一(one)次性醫療器材、隐形眼鏡、人(people)造器官等必須符合國(country)家有關标準,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有關标準的(of)不(No)得生(born)産、經營和(and)使用(use)。
第二十八條 發現人(people)畜共患傳染病已在(exist)人(people)、畜間流行時(hour),衛生(born)行政部門與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深入疫區,按照職責分别對人(people)、畜開展防治工作(do)。
傳染病流行區的(of)家畜家禽,未經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不(No)得外運。
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land)捕獵旱獺應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執行。{#PageCon#}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of)防治管理工作(do)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one))公安部門負責縣以(by)上(superior)城市養大(big)的(of)審批與違章養大(big)的(of)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use)狂犬病疫苗的(of)研制、生(born)産和(and)供應;對城鄉經批準的(of)養大(big)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and)發放家犬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of)疫情進行監測和(and)負責進出(out)口大(big)類的(of)檢疫、免疫及管理。
(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内養大(big)的(of)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四)衛生(born)部門負責人(people)用(use)狂犬病疫苗的(of)供應、接種和(and)病人(people)的(of)診治。
第三十條 自然疫源地(land)或者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的(of)地(land)區計劃興建大(big)型建設項目時(hour),建設單位在(exist)設計任務書批準後,應當向當地(l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born)調查,并根據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意見采取必要(want)的(of)衛生(born)防疫措施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興建城市規劃内的(of)建設項目,屬于(At)在(exist)自然疫源地(land)和(and)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範圍内的(of),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exist)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born)防疫部門提出(out)的(of)有關意見及結論。建設單位在(exist)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預防傳染病傳播和(and)擴散的(of)措施。
第三十一(one)條 衛生(born)防疫機構接到(arrive)在(exist)自然疫源地(land)和(and)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範圍内興辦大(big)型建設項目的(of)建設單位的(of)衛生(born)調查申請後,應當及時(hour)組成調查組到(arrive)現場進行調查,并提出(out)該地(land)區自然環境中可能存在(exist)的(of)傳染病病種、流行範圍、流行強度及預防措施等意見和(and)結論。
第三十二條 在(exist)自然疫源地(land)或者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内施工的(of)建設單位,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負責施工期間的(of)衛生(born)防疫工作(do)。
第三十三條 凡在(exist)生(born)産、工作(do)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可以(by)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申領衛生(born)防疫津貼。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執行職務的(of)醫療保健人(people)員、衛生(born)防疫人(people)員爲(for)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
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of)時(hour)限向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記。
第三十五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發現甲類傳染病和(and)乙類傳染病中的(of)艾滋病、肺炭疽的(of)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時(hour),城鎮于(At)6小時(hour)内,農村于(At)12小時(hour)内,以(by)最快的(of)通訊方式向發病地(land)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并同時(hour)報出(out)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發現乙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時(hour),城鎮于(At)12小時(hour)内,農村于(At)24小時(hour)内向發病地(land)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出(out)傳染病報告卡。
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在(exist)丙類傳染病監測區内發現丙類傳染病病人(people)時(hour),應當在(exist)24小時(hour)内向發病地(land)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出(out)傳染病報告卡。
第三十六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hour),責任疫情報告人(people)應當以(by)最快的(of)通訊方式向當地(l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疫情。接到(arrive)疫情報告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應當以(by)最快的(of)通訊方式報告上(superior)級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當地(land)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衛生(born)行政部門接到(arrive)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land)政府。
省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接到(arrive)發現甲類傳染病和(and)發生(born)傳染病暴發、流行的(of)報告後,應當于(At)6小時(hour)内報告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people)員中的(of)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的(of)傳染病報告、處理由診治地(land)負責,其疫情登記、統計由戶口所在(exist)地(land)負責。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exist)地(land)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疫情。
第三十九條 軍隊的(of)傳染病疫情,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解放軍衛生(born)主管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向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報告。
軍隊的(of)醫療保健和(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發現地(land)方就診的(of)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時(hour),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of)規定報告疫情,并接受當地(l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 國(country)境口岸所在(exist)地(land)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港口、機場、鐵路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國(country)境衛生(born)檢疫機關在(exist)發現國(country)境衛生(born)檢疫法規定的(of)檢疫傳染病時(hour),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發現人(people)畜共患傳染病時(hour),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畜牧獸醫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四十一(one)條 各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内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of)疫情登記報告和(and)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of)紅十字标志及寫明XX衛生(born)防疫機構收的(of)字樣。
郵電部門應當及時(hour)傳遞疫情報告的(of)電話或者信卡,并實行郵資總付。
第四十三條 醫務人(people)員未經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不(No)得将就診的(of)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people)和(and)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of)姓名、住址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病史公開。{#PageCon#}
第四章 控 制
第四十四條 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醫療保健機構傳染病的(of)疫情處理實行分級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條 艾滋病的(of)監測管理按照國(country)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淋病、梅毒病人(people)應當在(exist)醫療保健機構、衛生(born)防疫機構接受治療。尚未治愈前,不(No)得進入公共浴池、遊泳池。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born)防疫機構在(exist)診治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of)疑似病人(people),應當在(exist)五日内作(do)出(out)明确診斷。
第四十八條 甲類傳染病病人(people)和(and)病原攜帶者以(by)及乙類傳染病中的(of)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people)的(of)密切接觸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and)防治措施。
前款以(by)外的(of)乙類傳染病病人(people)及病原攜帶者的(of)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and)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people)或者病原攜帶者的(of)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yes)病人(people)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of)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out)勤照發。
第五十條 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people)的(of)污染場所,衛生(born)防疫機構接到(arrive)疫情報告後,應立即進行嚴格的(of)衛生(born)處理。
第五十一(one)條 地(land)方各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發現本地(land)區發生(born)從未有過的(of)傳染病或者國(country)家已宣布消除的(of)傳染病時(hour),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want)時(hour),向當地(land)政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在(exist)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當地(land)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of)需要(want),組織衛生(born)、醫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one))對病人(people)進行搶救、隔離治療;
(二)加強糞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強自來(Come)水和(and)其他(he)飲用(use)水的(of)管理,保護飲用(use)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蟲、釘螺、鼠類及其他(he)染疫動物;
(五)加強易使傳染病傳播擴散活動的(of)衛生(born)管理;
(六)開展防病知識的(of)宣傳;
(七)組織對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people)群的(of)檢疫、預防服藥、應急接種等;
(八)供應用(use)于(At)預防和(and)控制疫情所必需的(of)藥品、生(born)物制品、消毒藥品、器械等;
(九)保證居民生(born)活必需品的(of)供應。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接到(arrive)下一(one)級政府關于(At)采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of)緊急措施報告時(hour),應當在(exist)二十四小時(hour)内做出(out)決定。下一(one)級政府在(exist)上(superior)一(one)級政府作(do)出(out)決定前, 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臨時(hour)采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one)款第(一(one))、(四)項緊急措施,但不(No)得超二十四小時(hour)。
第五十四條 撤銷采取《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緊急措施的(of)條件是(yes):
(一(one))甲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全部治愈,乙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得到(arrive)有效的(of)隔離治療;病人(people)屍體得到(arrive)嚴格消毒處理;
(二)污染的(of)物品及環境已經過消毒等衛生(born)處理;有關病媒昆蟲、染疫動物基本消除;
(三)暴發、流行的(of)傳染病病種,經過最長潛伏期後,未發現新的(of)傳染病病人(people),疫情得到(arrive)有效的(of)控制。
第五十五條 因患鼠疫、霍亂和(and)炭疽病死亡的(of)病人(people)屍體,由治療病人(people)的(of)醫療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處理後應當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傷寒和(and)副傷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質炎死亡的(of)病人(people)屍體,由治療病人(people)的(of)醫療單位或者當地(l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消毒處理後火化。
不(No)具備火化條件的(of)農村、邊遠地(land)區,由治療病人(people)的(of)醫療單位或者當地(l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負責消毒後,可選遠離居民點500米以(by)外、遠離飲用(use)水源50米以(by)外的(of)地(land)方,将屍體在(exist)距地(land)面兩米以(by)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land)方執行前款的(of)規定,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of)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born)防疫機構經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批準可以(by)對傳染病病人(people)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的(of)屍體進行解剖查驗。
第五十七條 衛生(born)防疫機構處理傳染病疫情的(of)人(people)員,可以(by)憑當地(land)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出(out)具的(of)處理疫情證明及有效的(of)身份證明,優先在(exist)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購票,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售給最近1次通往目的(of)地(land)的(of)車、船、機票。
交付運輸的(of)處理疫情的(of)物品應當有明顯标志,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用(use)最快通往目的(of)地(land)的(of)交通工具運出(out)。
第五十八條 用(use)于(At)傳染病監督控制的(of)車輛,其标志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one)制定。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阻攔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of)車輛初人(people)員。
第五章 監 督
第五十九條 地(land)方各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衛生(born)防疫機構和(and)受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委托的(of)其他(he)有關部門衛生(born)主管機構推薦的(of)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由省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證件。
省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聘任的(of)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one))監督檢查《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of)執行情況;
(二)進行現場調查,包括采集必需的(of)标本及查閱、索取、翻印複制必要(want)的(of)文字、圖片、聲象資料等,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out)書面報告;
(三)對違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提出(out)處罰建議;
(四)執行衛生(born)行政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衛生(born)主管機構交付的(of)任務;
(五)及時(hour)提出(out)預防和(and)控制傳染病措施的(of)建議。
第六十一(one)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内設立的(of)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經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或受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委托的(of)其他(he)部門衛生(born)主管機構批準并發給證件。
第六十二條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one))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檢查本單位和(and)責任地(land)段的(of)傳染病防治措施的(of)實施和(and)疫情報告執行情況;
(二)對本單位和(and)責任地(land)段的(of)傳染病防治工作(do)進行技術指導;
(三)執行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衛生(born)防疫機構對本單位及責任地(land)段提出(out)的(of)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do)的(of)意見;
(四)定期向衛生(born)行政部門指定的(of)衛生(born)防疫機構彙報工作(do)情況,遇到(arrive)緊急情況及時(hour)報告。
第六十三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任務時(hour),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必須給予協助。
第六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of)解聘和(and)傳染病管理檢查員資格的(of)取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并通知其所在(exist)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和(and)受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委托的(of)部門,可以(by)成立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5000元以(by)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of),可以(by)處5000元以(by)上(superior)2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one))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of)飲用(use)水不(No)符合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生(born)活飲用(use)水衛生(born)标準》的(of);
(二)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的(of);
(三)未按城市環境衛生(born)設施标準修建公共衛生(born)設施緻使垃圾、糞便、污水不(No)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of);
(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of)污水、污物、糞便不(No)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of);
(五)對被甲類和(and)乙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污染的(of)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born)防疫機構的(of)要(want)求實施必要(want)的(of)衛生(born)處理的(of);
(六)造成傳染病的(of)醫源性感染、醫院内感染、實驗室感染和(and)緻病性微生(born)物擴散的(of);
(七)生(born)産、經營、使用(use)消毒藥劑和(and)消毒器械、衛生(born)用(use)品、衛生(born)材料、一(one)次性醫療器材、隐形眼鏡、人(people)造器官等不(No)符合國(country)家衛生(born)标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of)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of)傳播、擴散的(of);
(八)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從事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of)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of)工作(do)的(of);
(九)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he)人(people)感染的(of);
(十)甲類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people)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of);
(十一(one))招用(use)流動人(people)員的(of)用(use)工單位,未向衛生(born)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born)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of);
(十二)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he)人(people)或者導緻人(people)群中發生(born)狂犬病的(of)。
前款所稱情節較嚴重的(of),是(yes)指下列情形之一(one):
(一(one))造成甲類傳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傳播危險的(of);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of)乙、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的(of);
(三)造成傳染病菌(毒)種擴散的(of);
(四)造成病人(people)殘疾、死亡的(of);
(五)拒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of)規定,屢經教育仍繼續違法的(of)。
第六十七條 在(exist)自然疫源地(land)和(and)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的(of)地(land)區興建大(big)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born)調查即進行施工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by)處2000元以(by)上(superior)2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六十八條 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出(out)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和(and)來(Come)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of)皮毛、舊衣物及生(born)活用(use)品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進行衛生(born)處 理,可以(by)處出(out)售金額1倍以(by)下的(of)罰款;造成傳染病流行的(of),根據情節,可以(by)處相當出(out)售金額3倍以(by)下的(of)罰款,危害嚴重,出(out)售金額不(No)滿2000元的(of),以(by)2000元 計算;對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非法經營、出(out)售用(use)于(At)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born)物制品的(of),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可以(by)處相當出(out)售金額3倍以(by)下的(of)罰款,危害嚴重,出(out)售金額不(No)滿 5000元的(of),以(by)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by)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by)通報批評;對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one))傳染病暴發、流行時(hour),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of);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hour),醫療保健人(people)員、衛生(born)防疫人(people)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of)決定的(of);
(三)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of)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of);
(四)無故阻止和(and)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of)車輛和(and)人(people)員的(of)。
第七十一(one)條 執行職務的(of)醫療保健人(people)員、衛生(born)防疫人(people)員和(and)責任單位,不(No)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superior)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by)給予行政處分。
個(indivual)體行醫人(people)員在(exist)執行職務時(hour),不(No)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No)改的(of),可以(by)處100元以(by)上(superior)500元以(by)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of),可以(by)處200元以(by)上(superior)2000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二條 縣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可以(by)作(do)出(out)處1萬元以(by)下罰款的(of)決定;決定處1萬元以(by)上(superior)罰款的(of),須報上(superior)一(one)級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
受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委托的(of)有關部門衛生(born)主管機構可以(by)作(do)出(out)處2000元以(by)下罰款的(of)決定;決定處2000元以(by)上(superior)罰款的(of),須報當地(land)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批準。
縣級以(by)上(superior)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在(exist)收取罰款時(hour),應當出(out)具正式的(of)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superior)繳國(country)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of)用(use)語含義如下:
傳染病病人(people)、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指根據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發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of)傳染病診斷标準》,符合傳染病病人(people)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診斷标準的(of)人(people)。
病原攜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症狀但能排出(out)病原體的(of)人(people)。
暴發:指在(exist)1個(indivual)局部地(land)區,短期内,突然發生(born)多例同1種傳染病病人(people)。
流行:指1個(indivual)地(land)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曆年的(of)一(one)般發病率水平。
重大(big)傳染病疫情: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所稱的(of)傳染病的(of)暴發、流行。
傳染病監測:指對人(people)群傳染病的(of)發生(born)、流行及影響因素進行有計劃地(land)、系統地(land)長期觀察。
疫區:指傳染病在(exist)人(people)群中暴發或者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傳播時(hour)可能波及的(of)地(land)區。
人(people)畜共患傳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out)血熱、狂大(big)病、鈎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包蟲病、血吸蟲病。
自然疫源地(land):指某些傳染病的(of)病原體在(exist)自然界的(of)野生(born)動物中長期保存并造成動物間流行的(of)地(land)區。
可能是(yes)自然疫源地(land):指在(exist)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exist)的(of)傳染源和(and)傳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of)地(land)區。
醫源性感染:指在(exist)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of)感染。
醫院内感染:指就診患者在(exist)醫療保健機構内受到(arrive)的(of)感染。
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do)時(hour),因接觸病原體所緻的(of)感染。
消毒:指用(use)化學、物理、生(born)物的(of)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of)緻病性微生(born)物。
衛生(born)處理:指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born)措施以(by)及隔離、留驗、就地(land)檢驗等醫學措施。
衛生(born)防疫機構:指衛生(born)防疫站、結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born)蟲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膚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land)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及與上(superior)述機構專業相同的(of)單位。
醫療保健機構:指醫院、衛生(born)院(所)、門診部(所)、療養院(所)、婦幼保健院(站)及與上(superior)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of)單位。
第七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by)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and)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衆号
微信公衆号
支付寶生(born)活号
支付寶生(born)活号
健康武漢
app
健康武漢app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