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ne))适用(use)對象。
第一(one)診斷爲(for)複治肺結核(ICD-10:A16.2)。
(二)診斷依據。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衛生(born)行業标準肺結核診斷标準(WS288-2008)》,《中國(country)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do)指南(2008年版)》,《臨床診療指南•結核病分冊》。
1. 臨床症狀:可出(out)現發熱(多爲(for)低熱)、盜汗、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胸痛等。部分患者可無臨床症狀。
2.體征:可出(out)現呼吸頻率增快、呼吸音減低或粗糙、肺部啰音等。輕者可無體征。
3.影像學檢查:顯示活動性肺結核病變特征。
4.痰液檢查:痰抗酸杆菌塗片鏡檢或分枝杆菌培養陽性。
5.既往抗結核治療時(hour)間大(big)于(At)1個(indivual)月。
(三)治療方案的(of)選擇。
根據《中國(country)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do)指南(2008年版)》,《臨床診療指南•結核病分冊》,《耐藥結核病化學治療指南(2010年版)》。
1.藥物治療方案:
(1)推薦治療方案:2SHRZE/6HRE 或2H3R3Z3E3S3/6H3R3E3或3HRZE/6HRE(H:異煙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S:鏈黴素)。強化期使用(use)SHRZE方案治療2月,繼續期使用(use)HRE方案治療6月;或強化期使用(use)HRZE方案治療3月,繼續期使用(use)HRE方案治療6月。
(2)若患者既往多次抗結核治療或治療失敗,根據用(use)藥史選擇二線抗結核藥物制訂經驗性治療方案。
(3)獲得患者抗結核藥物敏感試驗結果後,耐多藥結核病患者應轉爲(for)耐多藥結核病臨床路徑進行治療;其他(he)耐藥類型患者根據耐藥譜以(by)及既往治療史選擇合理治療方案。
(4)療程一(one)般8個(indivual)月。對于(At)病情嚴重或存在(exist)影響預後的(of)合并症的(of)患者,可适當延長療程。
(5)特殊患者(如兒童、老年人(people)、孕婦、使用(use)免疫抑制以(by)及發生(born)藥物不(No)良反應等)可以(by)在(exist)上(superior)述方案基礎上(superior)調整藥物劑量或藥物。
2.根據患者存在(exist)的(of)并發症或合并症進行對症治療。
(四)标準住院日爲(for)28-35天。
(五)進入路徑标準。
1.第一(one)診斷必須符合ICD-10:A16.2複治肺結核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合并其他(he)疾病,但住院期間不(No)需要(want)特殊處理也不(No)影響第一(one)診斷的(of)臨床路徑流程實施時(hour),可以(by)進入路徑。
(六)住院期間檢查項目。
1.必需的(of)檢查項目:
(1)血常規、尿液常規、糞便常規;
(2)感染性疾病篩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
(3)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血沉(或C反應蛋白)、血尿酸;
(4)痰抗酸杆菌塗片及鏡檢,痰分枝杆菌培養和(and)菌種鑒定(培養陽性者進行藥物敏感試驗);
(5)心電圖、胸片。
2.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檢查項目:
(1)聽力、視力、視野檢測,腹部超聲檢查;
(2)耐藥結核病檢查;
(3)支氣管鏡檢查(懷疑存在(exist)支氣管結核或腫瘤患者);
(4)胸部CT檢查(需與其他(he)疾病鑒别診斷或胸片顯示不(No)良者);
(5)胸部超聲(懷疑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患者);
(6)尿妊娠試驗(育齡期婦女);
(7)細胞免疫功能檢查(懷疑免疫異常患者);
(8)痰查癌細胞,血液腫瘤标志物(癌胚抗原等)(懷疑合并腫瘤患者)。
(七)出(out)院标準。
1.臨床症狀好轉。
2.患者可耐受制定的(of)抗結核治療方案。
(八)變異及原因分析。
1.出(out)現嚴重的(of)藥物不(No)良反應。
2.治療過程中出(out)現嚴重合并症或并發症,如肺外結核、咯血、氣胸、呼吸衰竭等,需要(want)進一(one)步診療,或需轉入其他(he)路徑。
3.進一(one)步診斷爲(for)耐多藥結核病,需要(want)轉入其他(he)路徑。
4.原有病情明顯加重,導緻住院時(hour)間延長。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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